丈夫宠妻“收入都给她”…岂料老婆骤逝,财产要跟岳父母分!遗产继承这样做,避免憾事重演 – 大保社

丈夫宠妻“收入都给她”…岂料老婆骤逝,财产要跟岳父母分!遗产继承这样做,避免憾事重演

丈夫宠妻“收入都给她”…岂料老婆骤逝,财产要跟岳父母分!遗产继承这样做,避免憾事重演

编按:许多夫妻婚后会将收入集中管理,但万一负责管钱的一方遭遇不幸,恐怕会衍生财产分配问题!安侯建业(KMPG)家族税务办公室主持会计师洪铭鸿日前分享案例,表示一名丈夫因为爱老婆,而将财产都摆在太太名下,未料妻子因病骤逝,辛苦赚来的钱全变成太太遗产,只能跟岳父、岳母均分。

据《苹果新闻网》报道,这位先生对赚钱很有一套,因为知道太太娘家财务上并不优渥,为了让她过安定生活,所以将历年赚来的钱都转移到妻子名下。两人婚姻生活甜蜜,但多年来膝下无子,没想到太太却突然身患重病,短短3个月就离世。

由于夫妻俩没有子女,太太名下资产虽是丈夫多年辛苦打拼而来,依法规却只能拿到两人财产的一半,另一半资产变成由岳父岳母继承,形成争议。后来经双方协调,丈夫提出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得以取回夫妻财产差额的一半,再与岳父母共同分配剩余的遗产。

这个案例彰显夫妻间应该提早做财务规划或设置遗嘱信托,千万别因年纪轻而搪塞推迟,造成憾事重演。但究竟什么是“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如果大多数的财产都在亡者名下,未亡人拿得到财产吗?还可以怎么节省遗产税

(原文刊登于2019/2/18,更新时间为2022/6/9)

王伯伯突然罹患癌症然后就过世了,留下因为脑中风行动不便的王妈妈,庞大的医疗与照顾安养费用,但大多数的财产都在王伯伯的名下,除一般扣除额之外,王妈妈还可提出什么申请呢?

生存配偶申报遗产税时,可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先过世,生存的一方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节省遗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继承人的剩余财产

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指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而现存的原有财产,不包括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负债=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

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差额的上限

生存配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负债=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X1/2=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差额的上限。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道双方有剩余财产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也就是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离婚)起,逾五年不行使也会消灭。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国税局提出扣除该差额的请求,不须再检附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

例如:王伯伯过世,其在婚后取得的财产有5,000万元,房贷负债2,000万元,剩余财产为3,000万,王妈妈就可以取得1,500万元的剩余财产请求权,该1,500万元列为被继承人遗产之扣除额。(财政部94.6.29台财税字第09404540280号函)

遗产税自去年调高最高税率至20%,降低遗产总额就能减少遗产税,王伯伯过世时,即视为“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可依民法规定,申请计算夫妻婚后剩余财产半数做为扣除额分配给配偶,后续再做遗产规画。

法定财产是目前最为常见之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财产制,即当然适用此等夫妻财产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财产制的特点在于将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权(民法第一千零五条参照)。

且法定财产制为最方便之夫妻财产制,并不需要具备书面契约或登记(民法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八条)。

法定财产制的特点在于将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权(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条第一项)。

因此,在法律上即不会产生夫之债权人却可查封妻之财产或妻之债权人却可查封夫之财产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独立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之财产(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条);让夫妻对于自己之财产保有相当之独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联合财产”之规定。

此外,夫妻尚得协议一定数额之金额,供夫或妻自由处分(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条之一);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并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条之一)。

请求分配一半的权利必须在请求权人知道有剩余财产起两年内,或从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起的五年内,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说,超过五年,就不能再请求分配剩余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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