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33年后,罹失智症需要扶养费 女儿:在他走的那年,爸爸在我们心里就已离世了

消失33年后,罹失智症需要扶养费 女儿:在他走的那年,爸爸在我们心里就已离世了

在我三十三岁的人生里,“父亲”这个名词对我不具有任何意义……

扶养义务的减免

 

今天既然他来了,也不知道他听得懂听不懂,我哥哥有句话想交代我对他说:‘父亲,在那年冬天,那个离开我们母子的时候,在我们心里就已经死了。’她的眼泪此时终于决堤……

法庭上,法官问她:“对面这是你父亲。你认得吗?”

坐在对面衣衫褴褛的老人,眼神涣散,胡子像是几天没刮,坐在一位社工人员推着的轮椅上。

她一脸狐疑地望向坐在旁边的弟弟,接着转身对法官摇摇头说:

“法官,老实说,在我三十三岁的人生里,‘父亲’这个词,对我不具有任何意义……”

“自我有记忆以来,都没有看过对面这位先生。当初‘父亲’离开家时,我大概只有两、三岁,弟弟当时更只是婴儿,又怎么会对他有印象呢?”

“你哥哥呢?”法官问。

“依照法院的通知单,我哥哥也是被告。在这里我也向您坦承,他现在是一家上市公司的CEO,恰巧今天有重要会议,无法前来,所以写了委任状给我。他大概是我们三个之中,唯一对爸爸有印象的人。法官,你想听他怎么说吗?”她说。

“好,他记忆中的父亲,是什么样的人呢?”法官问。

“我哥哥说,那时他大概六、七岁。那个男人每次回来就把我妈辛苦去市场卖菜赚来的钱拿个精光,我妈跪在地上求他,他才丢下几块钱,算是给我弟买奶粉。我妈经过几次这样的经验,不堪其扰之下,就把钱藏在橱柜里。结果,他回来要不到钱,就开始对我妈拳打脚踢,然后在家里翻箱倒柜,任何值钱的东西都被他拿去换钱。我长大以后听我妈说,当时应该都拿去换毒品了。”

“后来呢?”法官问。

“我妈不知道什么时候跟他办好离婚的,大概一办好离婚,就带着我们三个孩子连夜搬走,搬到离妈妈娘家不远的一个地方,我们不敢直接搬回妈妈娘家,因为他会去娘家找。

从小,我们就过着一大早偷偷从后门进外婆家吃饭的生活。哥哥九岁跟着妈妈去市场卖菜,一路凭着念公立学校、拿奖学金的好成绩,最后考上国立大学电机系。我则是七、八岁就帮着做家庭代工,像圣诞节灯泡之类的,寒暑假打工对我们来说,是家常便饭。我们家的小孩没有放假在家看电视、玩耍这种命。上了大学后,每个学期兼两份差是最基本的。

可以说,我们是妈妈跟外婆含辛茹苦拉拔大的,不管是那个男人,或是他那边的亲人,跟我们的长成,连些微的关联都没有。”

法官长长叹了口气,像是用尽最后的努力问:

“我知道也许这位先生过去没有尽到当父亲的责任,但现在他罹患老人痴呆症、糖尿病、多重器官功能退化,生活无法自理,声请你们负担他的扶养费,尤其像你哥哥经济状况这么优渥,难道就最基本、最微薄的一点人性道义考量,也不愿意支付一些吗?”

“今天既然他来了,也不知道他听得懂、听不懂。

我哥哥有句话交代我对他说:‘在那年冬天,那个离开我们母子的时候,父亲,在我们心里就已经死了。’”

此时,她的眼泪终于溃堤……

T A K E A W A Y

法律重点

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实务上常见一些流落街头的老人,被社会局安置后,由社会局依照老人福利法,向老人之子女请求偿还安置费用,甚至可以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也有案例是,以老人本身的名义对子女请求扶养费,能否得到扶养费是其次,因为一些积欠安养中心的费用,需要先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子女不需扶养之后,才能由安养中心以判决为依据,申请到相关社会补助或救济金。

但关于子女对父母亲的扶养义务,无论父母亲在过去多么不尽家庭责任、毫无音讯、毫无付出,子女一概都需要负担父母亲老病时的一切义务吗?

我们需要了解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所增订的民法第一一一八条之一规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 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之。

另外,“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民法第一一一四条第一款、第一一一七条也分别定有明文。

子女对父母有“生活保持义务”

 

所谓“不能维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财产及劳力所得,维持自己的生活。

而所谓的“无谋生能力”,并不是指完全无工作能力;如果有工作能力,却不能期待其工作(像是刚从大学毕业,正期待继续就读研究所的学生),或因社会经济不景气而失业,虽已尽相当之能事,仍不能找到工作者,法律上可以认为这些人有受扶养之权利。

然而,由于民法重视孝道,不管直系血亲长辈有没有谋生能力,子女对父母都有扶养义务。

换句话说,子女对父母有“生活保持义务”,对于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子女没有余力,也要牺牲自己的生活水准来扶养父母。

“情节重大者”则子女可免除扶养义务

 

但是,如果父母过去无正当理由对于子女未尽扶养义务而情节重大,则子女可以请求免除扶养义务。而若未达到所谓“情节重大”,像是:偶尔还是有出面给个红包压岁钱,或曾经一段时间支付子女扶养费(不是全然未给过),则子女无法请求完全免除,只能请求减轻扶养义务。

而实务上有法官认为:如果子女能证明自己没有收入,例如:出家僧侣。因为僧侣没有收入可免除,可以不用给付扶养费。

如像前述事例,父亲过去不但对家计、子女没有付出,甚至还危害了母亲对于子女扶养的经济基础,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是“情节重大”而免除子女扶养义务。如果不能请求子女扶养,则这样的老人,只能仰赖社会救济以及安置等机制来收容,说穿了,就是全民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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