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留下2栋房和1块畸零地,怎么分?4兄妹遗产争执启示:吃亏的人真的有可能占便宜 – 大保社

母亲去世后留下2栋房和1块畸零地,怎么分?4兄妹遗产争执启示:吃亏的人真的有可能占便宜

母亲去世后留下2栋房和1块畸零地,怎么分?4兄妹遗产争执启示:吃亏的人真的有可能占便宜

图片仅示意

一位与世无争的上班族,有一兄一姊一妹。几年前因为母亲身故而继承 A 地。这一块畸零地,1/4 的权利。但是“公同共有”,因为其兄嫂认为遗产分配不均,所以设立条件。倘日后遗产依她的认知分配公平了,这地再改为“分别共有”。

这块地是畸零地,完全公开的事实,就像内地想要并吞中国台湾一般,铁一样的事实。所以他兄嫂不想要,而要分他母亲留下 2 栋房子的其中 1 栋所有权,不要这块“没有用的地”。若他与姊妹 3 人不依,那全部的遗产皆为公同共有,让大家都很难处分资产。

他来问我、请教我,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我说:“就遗产分配的方式,我恐无能为力。但这块畸零地,确实是块值得保有及开发的地。”

第一,这一块地,的确是一块畸零地,无法单独建筑。

第二,旁边那块国有地,因为面临 12 公尺道路,3.5 乘以 14公尺的最小检讨比,亦无法符合,也是畸零地。

第三,只要办理公有畸零地合并证明之后,两块地合并即超过230 平方公尺,是一块可以盖 7 楼华厦的好地。

在他确认更多的讯息之后,同意以他继承房子的权利,与兄嫂换地的权利(因为他两位姊妹皆有资金上的需要)。而姊妹为了感谢他的努力及退让,也各自将她们权益的 1/4(亦即是这块地的1/16)给他,他即有 5/8 的权利,等于 62.5% 的权利。

之后他依照我的方式,办理公有畸零地合并证明,再对国有财产署提出专案让售,历时约 1 年。又两年后,A 地与 B 地被建商以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其利润超乎他兄嫂所要的那一栋房子。

没有一块土地是没有问题的;但也没有一块土地,不值得用心开发。

土地权共有时,可申请分割,解放土地限制

一笔土地的所有权型态可以区分为“单独所有”及“共同所有”2 大类。

.单独所有:意思就是 1 个人单独拥有 1 笔土地的情况

.共有所有:就是一笔土地的所有权,由 2 个人以上共同享有土地的权利。

实务上,共有土地整合处理,相对单独所有的土地复杂许多。

共有土地的形成原因大致可以分为 2 大类:

第一类:有数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一笔土地,该土地即为该数人所共有。

第二类:基于法律之规定,单一笔土地的所有权人经过几代的继承或赠与,产生土地共有关系。

土地在共有状态下,确实很难开发利用,也常因共有人数众多,且共有人对于持分土地各有立场,导致整合破局事件时有所闻。所以,共有土地想要一次取得持分土地的全部所有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困难度。

本篇就土地无法整合时,该如何借重法律的手段来突破持分土地利用的僵局。

.共有土地分割种类及规定

民法第 823 条第 1 项赋予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之权利。而分割共有物,则以消灭共有关系为目的。

法院在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时,除因该土地内部分土地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愿继续保持共有关系,及应就该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该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关系外,应将土地分配于各共有人单独所有。意即,共有人随时可以采用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终止共有关系之权利。

分割共有物分类:分割方法比较

作者简介

王启圳

王家建筑师事务所 主持建筑师;人称中国台湾货柜建筑之父。高雄路竹人,铁匠和木工之子,以父亲的名字创立王家建筑师事务所。

陈尚宏

测量技师、睦邑讲堂土地开发系列课程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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