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留下遗嘱,说我拿过嫁妆就不该跟弟弟争遗产,这合理吗?继承务必要懂的3件事 – 大保社

爸爸留下遗嘱,说我拿过嫁妆就不该跟弟弟争遗产,这合理吗?继承务必要懂的3件事

爸爸留下遗嘱,说我拿过嫁妆就不该跟弟弟争遗产,这合理吗?继承务必要懂的3件事

明贤母亲早逝,由父亲独自养育姊弟 2 人直到成年,在姊姊结婚时,父亲还给了姊姊一笔财产作为嫁妆。日前,明贤的父亲逝世,才发现其生前已立有遗嘱,内容写明将其遗产全部由明贤继承,至于姊姊因已得到一笔嫁妆,所以不得再继承其遗产。可是明贤的姊姊认为,嫁妆是一般社会风俗惯例,而且是父亲生前的赠与,与遗产继承不同,因此坚持依法继承其父的遗产,姊姊的请求合法吗?

Q: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由继承人中之一人继承全部遗产,其他继承人可否主张继承权?

A:可以。其他继承人可依民法第 1223 条特留分之规定,主张继承遗产。

遗赠财产,为生前依法立下遗嘱,将死亡后的遗产预作分配,以变更法定的继承方式。这种遗赠财产,主要用意在于尊重被继承人生前之意愿,但遗嘱必须依法定方式制作,否则遗嘱无效,连带的遗赠财产也是无效。

遗赠财产可区分为二:其一为遗赠财产给予继承人以外之人,此为遗赠及赠与性质,并非继承,故除应依法报缴遗产税外,尚应依土地税法规定,由受遗赠人申报土地增值税;另一则是遗赠财产给予继承人中之某一人或部分人,也就是以遗嘱变更继承人的应继分,如本案为例。这种遗赠财产, 因受遗赠人为继承人,不属于赠与性质,故不必报缴土地增值税,但仍应申报遗产税。

本案中,明贤姊弟 2 人对父亲的遗产,依法各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但因其父立有遗嘱,所以原则上是以遗嘱内容予以继承。可是,本案遗嘱却明显违反了民法第 1187 条之规定:“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因此,明贤的姊姊虽不能主张其应继分(即父亲遗产的二分之一),但可以依民法第 1223 条主张其特留分。

依民法第 1223 条第 1 项第 1款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所以,明贤的姊姊得主张其享有四分之一的特留分。此种权利一般称为扣减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主张时可以向其他继承人为之,被拒绝时,得依民法第 11461 条规定,循司法程序解决。

不动产小常识

有关遗产应继分及特留分,依民法第 1144 条、第 1223 条规定,整理如下:

(图片来源:房地产买卖Q&A)

依民法第 1146 条规定:“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之。前项回复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作者简介_陈冠融

现职: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兼任讲师、普提地政士事务所地政士、大圣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执行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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