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帮儿女买2张300万储蓄险,“做错这步”6年期满遭罚76万!买保险必知3件事 – 大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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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帮儿女买2张300万储蓄险,“做错这步”6年期满遭罚76万!买保险必知3件事
图片仅示意
李妈妈有一对儿女,她帮15岁的女儿与16岁的儿子各买了1张6年期储蓄险,年缴保费各50万,投保时以自己为要保人,女儿、儿子为受益人,6年期满各可领回300万。
李妈妈原本想用这笔费用作为儿女出国的留学经费,没想到缴费期满后,却接到国税局要求补缴赠与税38万,同时还因漏报这笔赠与款项,国税局再多开罚1倍,总共连补带罚,补缴76万。
为什么会这样?李妈妈满心疑惑的想:“业务员跟我说,每人每年赠与免税额是220万,我每年才付100万!为什么要跟我追讨税金?”原来李妈妈将赠与免税额度解读错误。
事实上,李妈妈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单所有人,有权解约或变更受益人,但缴费年度不代表已构成赠与。
依据《保险法》规定,要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又因保单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累积利益,属于要保人所有,所以国税局认定的,是满期该年度女儿与儿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万,才是所谓的赠与,由于金额已超过李妈妈每年赠与免税额的220万,因此将超出的380万(300万×2—220万)课以10%赠与税38万。
李妈妈应该在有赠与事实(子女领取满期金时)的30天内,就超过该年度赠与免税额的部分报税,若逾时申报或漏报,除了补税之外还会被处以罚锾。
相信知道这项基本观念后,对于保险规划是否会涉及赠与税,便不难理解。
接下来,我用以下3种情形分别说明是否要缴赠与税:
1. 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
投保时,因自己的身体状况无法买保险,便情商配偶当“被保险人”。又因保单满期时能领回一笔钱,就把“受益人”写给儿子,正好可以当作儿子的第一桶金。
像这种“要保人”为自己,“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不同人的随性安排,未来要特别留意赠与税的问题。
举例来说,林妈妈以自己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一张有还本金的保单,受益人写儿子大林。之后却收到国税局的补税通知单,原因是要保人与受益人分属不同人,要被课征赠与税。为什么?
依《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于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的现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
所以根据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的保险契约,受益人到期所领的满期金或还本金,属于要保人对受益人的赠与,加计当年度其他赠与,如果超过免税额220万,就要课征赠与税。
有鉴于此,这张保单的要保人为林妈妈,财产就属于林妈妈,无论是还本金抑或满期金。只要保险金的领受人不是要保人,就会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课征税负。
2. 变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许多人购买保险,以自己为要保人及受益人,后来保单缴费已届期满,将有满期金,便打算变更要保人与满期金受益人为子女。
然而,由于保单价值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变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当于将原本个人应得的保险利益,变更为他人所有,属于财产的无偿移转。
除非能证明过去所缴的保费,实际上均由子女支付,并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国税局将认定为赠与行为,对其课征赠与税。
举例来说,台北市有位贵妇投保6年期养老险,快到期前4个月突然把受益人改为儿子,于是到期后寿险公司就将一千多万的满期保险给付金,汇入儿子户头。事后,这被国税局认定为赠与行为,不但得补税,还须付罚锾,金额高达500万!贵妇心有不甘,便提起诉讼,经过最高行政法院的审理,认为国税局并无不当,判贵妇败诉。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贵妇可以怎么规划?以该案例为6年期养老险、满期金一千多万元推估,每年所缴的保费假设为200万,而贵妇每年赠与儿子200万,等于6年共赠与1,200万。
然后在投保之初,就以儿子为要保人,母亲以赠与现金的方式每年汇入儿子的户头,再由儿子缴付保费。如此一来,只要赠与人每年赠与总额不超过赠与免税额度220万,就不会发生事后被要求补缴500万的遗憾。
以往更换要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即可,但自2020年11月起,国税局发函给寿险公会,提醒保险公司在受理变更要保人时,须缴验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或遗产税证明书才能办理。若业者违反相关规定,将对业者开罚1万5,000元以下罚锾。
因应国税局要求,不少保险公司在2020年11月底调整要保人变更申请办法。若须申请要保人变更,则应先请寿险业者出具该保单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证明,资料备齐后向国税局申请,并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再持国税局核发的证明文件向寿险业者申请变更。
寿险业者办理变更要保人申请时,应通知当事人依情况不同,缴验稽征机关核发的择一文件:
(1)原要保人将保险契约之权利,赠予他人或移转予二亲等以内亲属(文件四择一):
- 赠与税缴清证明书。
- 核定免税证明书。
- 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 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
(2)因要保人身故申请变更要保人(文件三择一):
- 遗产税缴清证明书。
- 核定免税证明书。
- 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
3. 代付保险费。
谢先生本来规划,每年在赠与税免税额度220万内,赠与现金给小孩,但是又担心小孩会乱花钱,所以就买了一张保单,年缴保费220万,而且要保人是小孩。
但这张保单从父母的帐户去扣款或转帐代缴,其实算“第三人无偿代缴”,因此视同赠与,有可能被课赠与税的风险。
通常保单签约时,就是以子女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时子女也是满期金与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单期满、拿到保险金时,在要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没有赠与的问题,节税空间比较大。
但应留意缴付保险费方面,父母须先把钱放在子女户头,再从子女户头缴纳保险费。
由于父母分年赠与的是保险费,而不是要保人给受益人的满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缴保费及其他赠与,总金额低于220万,就不必缴交赠与税。
作者简介_胡硕匀
信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中国台湾创速董事合伙人暨财务长,拥有民国会计师及英国会计师证照CPA,同时为国际认证理财规划顾问CFP、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荣誉会计师及创业顾问,曾任会计师公会智库服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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