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大哥竟把房子赠与大嫂名下!遗产争产常见纠纷:生前做对2件事,财产才能拿回来 – 大保社

父母过世,大哥竟把房子赠与大嫂名下!遗产争产常见纠纷:生前做对2件事,财产才能拿回来

父母过世,大哥竟把房子赠与大嫂名下!遗产争产常见纠纷:生前做对2件事,财产才能拿回来

示意图,非当事人。图/达志

在笔者经手过的遗产诉讼案件中,时常遇到“借名登记”的争议!

常见的是:父母亲买的房子,却登记在某一个孩子名下!

或是,孩子借父母亲的银行帐户使用!甚至借用父母的名义开公司!

也有遇过,数名股东合资买房,登记在某一位股东名下,但出名登记的股东过世之后,继承人不承认有借名登记关系存在,因此打官司的案例!

在朋友间合资买房,可能还有签过一份契约书,或许有说明彼此出资额多少?地价税、房屋税如何分担?未来出售,大家如何分润?

但在家人间,彼此借名登记买房?或是借用银行帐户使用,就未必有白纸黑字的契约书存在了!

如果父亲买房,却借名登记在大儿子名下,之后父亲过世了,而大儿子否认有“借名登记”的事实存在的时候,很遗憾的,如果其他继承人(兄弟姊妹,例如小儿子)仍要主张,这是爸爸的房子是遗产,大家都有权利分配!那幺小儿子就要上法院打官司,由法官来判断,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的了?

诉讼实务上,有一句经典名言“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而在法律的举证责任分配,会是“主张房子是爸爸(被继承人)拥有”的人,也就是小儿子,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是爸爸的房子(这样小儿子也才能分配)!如果他证明不出来,那就会败诉!房子一样是大哥的!

那么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到底需要看到哪些证据?才能认定,房子是爸爸的呢?

归纳起来,法官需要了解的是:

1.用谁的钱买房子?(头期款?贷款?)

2.地价税、房屋税、水电瓦斯…等费用,是谁在缴?

3.谁在住? 如果出租,房租谁收?

4.谁可以决定,这个房子要如何使用?给谁使用?

5.权状由谁保管?

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吗?

但运用到实际的案例,您就知道情况有多复杂了!

真正难证明的是6.“主观的借名登记合意”!

一个血淋淋的真实案例给大家参考

父亲在民国65年间,买下房子,之后在77年过世。父亲过世后,母亲将房子借名登记在大儿子名下,后来母亲也在106 年过世。大儿子没有经过全体继承人同意,在107 年把房子赠与给妻子。因此,其他弟妹们就告大哥大嫂,要把房子还给大家公同共有,一起继承!

而大儿子夫妻主张:“房子是 77年父亲过世后,讨论父亲的遗产分配时,分配给大儿子的,因此地政事务所是用继承名义,让大儿子登记取得房子。当年没有分配给母亲,也不是母亲借名登记在大儿子名下。”

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今天必须是弟妹们负举证责任,证明“房子当年是分配给妈妈的,只是借大哥名字登记”。

容易证明吗?

我们看看弟妹们,提出什么证据?

弟妹们在法庭上,以当事人讯问具结的方式,做出下列的证词!

大弟(乙)说:“我在104 年间有听妈妈说,因为大哥不回家,要把房子过户回来,房子是由爸妈还有我们一起合资买的,妹妹都有拿钱给妈妈,因为要缴房屋贷款,大哥都没有拿钱回去。房子是爸爸决定要买的,贷款名义人也是爸爸,爸爸过世后,妈妈说要办继承的事情,我不知道过户到大哥名下,妈妈有没有和大哥约定只是借用大个的名义,我不知道,但我有听妈妈说要把房子过户回来,房子的房屋权状是由妈妈保管,大哥没有保管过,房屋税、地价税也是一直由妈妈缴纳。”

大妹(壬)说:“我在77至78年间为妈妈整理东西时,发现房子登记给大哥,我不知道原因,因为当时民情风俗女生不适合问太多,妈妈有好几次跟我说要把房子要回来,因为大哥在外面欠很多债,有时候会有人来讨债,妈妈蛮害怕,对大哥不再信任,那时候我试算要花5、60万的契税、地价税,就暂时搁置了,86年12月间,妈妈又叫我试算,弟弟有去申请户籍誊本、印鉴证明,最后还是因为契税、地价税太高,没有办好,103年间,妈妈确诊大肠癌,又提起这件事情,叫了很久,大哥都不回来,104 年7 月弟弟只拿了身分证,所以又搁置没有办理。”

二妹(辛)说:“妈妈在97年间告诉我,想把大哥名下的房子过户来她的名下,房子是爸爸买的,由爸爸贷款,我不知道何时登记给大哥,我不知道妈妈是否有跟大哥约定只是借用大哥名义,我是听妈妈说,大哥在外面欠债非常多,妈妈也有帮大哥还很多债务,怕后续房子会被大哥拿去抵押贷款,权状都是由妈妈保管,大哥从来没有保管过,房屋税、地价税大哥也从来未缴过,我是到妈妈过世后,才知道房子移转给大嫂,我不知道房子登记给大哥的原因,因为当时民风保守,这些都是妈妈自己处理的。”

您如果是法官,看完上面弟妹的说词,您认为:“房子到底是妈妈的?还是大儿子的呢?”

给您思考个30秒,我们看一下法官的判断!

“由上开当事人之陈述可知,乙、壬、辛于对于父亲死亡后,母亲如何处理房子均不知悉!

也没听母亲有把房子借名登记给大儿子。大家只知道母亲仍保有所有权状,仍持续缴纳房屋贷款、房屋税、地价税,并于多年后听闻母亲想将房子所有权移转给自己之事实,难认母亲与大儿子间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记法律关系。

况母亲在父亲死亡后,自行处理遗产分配事宜,其同意由大儿子以继承为原因取得房子之原因甚多,无法排除母亲当时本即同意由大儿子继承取得房子的意思,尚难仅凭母亲仍持续缴纳房屋贷款、房屋税、地价税,并于多年后其他亲属听闻母亲想将房子移转回来之事实,遽认母亲与大儿子间就房子于父亲死亡后,有借名登记法律关系之合意。

据此,弟妹们‘未’证明大儿子与母亲间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记法律关系。不得请求大嫂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不得请求大哥把不动产所有权返还给全体继承人共同分配。”

看完法官的判断,不知道和您心里的答案,是否一样?(还是怨叹法官不知民间疾苦?)

但法律上,真正难证明的是“有借名登记法律关系之合意”(妈妈和大儿子放在心里的想法,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来,今天就是各说各话,举证的问题了!)

温馨小提醒

想想,如果您是案例中的母亲,生前是否能做些什么?让结果不一样?

建议:

1.“借名登记”,要有白纸黑字的契约书,才好作为“有借名登记法律关系之合意”的证据!

条款如何写,很重要!不然白写了,等于没写!

2.“借名登记”,最好趁双方都还在(活着)的时候处理!

也就是母亲还活着时,如果能下定决心,和大儿子用谈的(或法院调解,甚至打官司)把房子取回,今天就不会让其他子女们,打官司遇到无法举证的困境了!

其实换个角度想,母亲生前一直都没有积极处理(打官司),是否内心也有个想法是“如果大儿子不愿意配合把房子过户回来给我,我就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了….也没关系…”这样的心态呢?

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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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借名登记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之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处分,他方允就该财产为出名登记之契约,其成立侧重于借名者与出名者间之信任关系,及出名者与该登记有关之劳务给付,具有不属于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约种类之劳务给付契约性质,应与委任契约同视,倘其内容不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者,当赋予无名契约之法律上效力,并依民法第529 条规定,适用民法委任之相关规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号判决要旨参照)

2.民事诉讼法第277 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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