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继承免扣税?搞错这一点当心踩雷!解读4类型保单如何申报遗产税 – 大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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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继承免扣税?搞错这一点当心踩雷!解读4类型保单如何申报遗产税
买保险为心爱的人留下经济保障,作为爱的传递,这是许多人购买保险的动机。而当这一天来临时,继承遗产的人,在处理保单所产生的遗产税时,如何处理到最完善,有许多事项需要注意。
保险是要保人的财产。保险的好处是:“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保险法第112条)”,就不受特留分的影响。
换句话说,当要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是被继承人,而且保险金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保单,都不用计入遗产总额,可以省下一笔遗产税。
关于保险所产生的遗产税问题,以下将针对“人身保险”及“投资型保险”来详细说明。本文已简化情境,要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人(父),身故受益人则是子。这里只谈遗产税,无涉其他税务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
因法令规范的变动,2006年1月1日实施最低税负制之前所购买的保险,以及之后所购买的保险,两者税务规定不同,详细差异如下:
●2006/01/01实施最低税负制之前的保险
▲保险课税第一阶段(吴家扬整理)
●2006/01/01实施最低税负制之后购买的保险,之前的保险不溯及既往
▲保险课税第二阶段(吴家扬整理)
关于投资型保险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又可区分为两大类型:传统型和投资型。
▲人身保险分类(吴家扬整理)
保险课税第三阶段,我于2022年1月4日办理遗产税时,面对面和国税局人员讨论,确认课税架构如下:
2010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投资型保险,之前的投资型保险不溯及既往。
▲保险课税第三阶段(吴家扬整理)
投资型保险遗产税申报
投资型保险会牵涉到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和最低税负制等相关税赋问题,要考虑要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安排。
投资型人寿保险,顾名思义是可以投资的寿险商品,本质是保险而非投资,投资型商品的遗产税务问题也比较复杂。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一般帐户(保额)和分离帐户(投资帐户价值)两种。一般帐户,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分离帐户就是自己的钱,和保险公司无关,要自己负责。
投资型人寿保险,又区分成甲型和乙型。当死亡理赔时,甲型由一般帐户和分离帐户两者取其大,而乙型由一般帐户和分离帐户两者相加。
遗产税部份,乙型比较单纯,投资帐户全部要申报遗产税。甲型稍为复杂,超过保额的部份才要申报遗产税。(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76号判决)
举例来说:
A先生投保甲型投资型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投资帐户价值为50万元。死亡给付给受益人为100万元,免申报遗产税。
B先生投保甲型投资型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投资帐户价值为150万元。死亡给付给受益人为150万元,但超过保额50万的部份,要申报遗产税。
C先生投保乙型投资型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投资帐户价值为50万元。死亡给付给受益人为150万元,投资帐户50万的部份,要申报遗产税。
D先生投保乙型投资型人寿保险,保额100万元,投资帐户价值为200万元。死亡给付给受益人为300万元,投资帐户200万的部份,要申报遗产税。
长照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收到的理赔金,因为理赔给要保人自己,这部分是免税的。如果用在自己身上,还有剩的部份属于遗产,户头余额要记得申报遗产税。死亡前两年内收到的理赔金,如果牵涉到赠与,就要申报遗产税。
如果保单解约,解约金回到要保人手中,钱没花完,户头有余额,也要记得申报遗产税。如果保险公司将死亡理赔金直接给受益人,则免纳遗产税。
利率变动型保险
保单的增值回馈分享金,如果选择“储存生息”,会依据复利方式累积到要保人请求时才给付。但因要保人死亡,属于要保人的利息收入,所以也要纳入遗产总额,需要申报。
建议如果金额很大,应该每年将利息拿出来,买另一张保单,可能会比较划算。
年金保险
投资型年金保险,就是以投资储蓄为主。无论是传统型或投资型,要保人若在年金累积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返还保单价值准备金,这笔钱属于要保人的遗产,不符合遗赠税法有关保险给付免税的定义,因此必须计入遗产总额课税。
假设年金保险中的累积金额为300万元,且已进入给付期,如果只领50万元就死亡,并不是其他250万元要纳入遗产总额。若这张年金保险保证可领回150万元,则剩余100万元才会纳入遗产总额,这100万才是需要申报遗产税的金额。
而这100万元贴现后,会一次给付现金给受益人,保单即结束。保险公司也会出具保单价值准备金,来做为遗产税申报的依据。
实质课税原则
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经济上之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税捐稽征法第12条第1款)
保险不外乎有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和最低税负制,一般人不容易被课到这些税,除非是高资产人士的超大额保险。
财政部于2020年7月1日重新检讨“实务上死亡人寿保险金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案例及参考特征”,认定以下8类寿险保单投保方式,会被国税局判定有意图规避遗产税的情形,仍会将这笔保险金计入遗产总额项目,进行实质课税。
1、重病投保;
2、高龄投保;
3、短期投保;
4、趸缴投保(一次性大额缴清保费);
5、巨额投保;
6、密集投保;
7、举债投保(如向银行贷款买保单等情况);
8、保险费高于或等于保险给付金额。
资料来源:财政部高雄国税局2020/07/24新闻稿《依实质课税原则核课遗产税之案例及参考特征》
当保险有税务争议,先和国税局“面对面”沟通。现在资讯发达,一旦国税局勾稽到逃漏税,发公文给你或请你去喝咖啡,表示他们掌握到很明确的证据。先沟通,也许补税难免,但可以尽量降低罚款金额。如果自认自己没问题且沟通无效,也只好进入法院攻防。
受益人切勿空白,求助专业避免踩雷
购买保险时,保单上受益人栏位一定不能空白,记得填写受益人名字或法定继承人。这样做的话,当被保险人死亡,死亡给付给受益人时,传统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的一般帐户至少不会产生遗产税,但投资型保险的分离帐户可能还是会有税务问题。
实务上,大保额的“增额寿险/利率变动型的寿险和年金险/年金险/投资型保险”,税务问题可能会很复杂。有申报遗产税或是赠与税需求时,要特别小心求教于专业人士或国税局人员,避免踩雷。
由于投资型保险非常复杂,但又攸关许多人的荷包,有兴趣研究的读者,欢迎参考我的书《投资型保险最重要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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