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遗爱子孙有眉角,善用“保险”传承财富!解读保险变更3情况,防省了遗产税却多缴赠与税 – 大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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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遗爱子孙有眉角,善用“保险”传承财富!解读保险变更3情况,防省了遗产税却多缴赠与税
人生无常,不知道是明天先来还是无常先到,许多人将保险纳为财产传承的一部分,但往往没有注意适时的做变更,反而使得财产传承无法遂行己愿。
保险是要保人的财产,要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一人时,要保人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的钱给指定的受益人。而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但双方都同意时,仍可透过保险将钱传承给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的好处是,如果指定受益人,就不需要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总额计算(保险法第112条),也不受特留分之影响。所以,将死亡理赔金额留给特定受益人,也是一种“偏心”的具体表现。
不过要留意的是,当要保人还在世时变更成另一位要保人,就属于赠与行为,可能牵涉到赠与税。譬如陈伯伯自觉不久于人世,为了避免产生遗产税,便在临终前将要保人分别变更为子女,这就可能衍生出赠与税。
另一种情况是要保人死亡,这就需要进行要保人变更。而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推出一个新的要保人,那么保险就可能要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处理。
保单关系人常见安排
如果受益人只写一人,且理赔金额很高,表格内第一项,建议改为顺位:
1、母(第一个要照顾的人);
2、子女;
保险变更情况1:被保险人死亡时,启动死亡给付,保单结束
被保险人死亡时,要保人或受益人可提出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如果没有填写受益人或写法定继承人时,提出申请所需要的文件:
1、理赔申请书(需所有继承人签名)和同意书(调阅病历用,需所有继承人签名和盖章)
2、继承系统表(需所有继承人签名)
3、死亡证明
4、除户证明
5、全户户籍誊本
6、所有继承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7、保单
8、所有继承人的帐户封面影本
保险变更情况2:原要保人将保单权利赠与
原要保人将保险契约的权利赠与他人,或转移给二等亲以内的亲属时,应依照规定课征赠与税。
这类案件在受理变更要保人时,保险业者需通知当事人缴交稽征机关核发的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核定免税证明书、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同意移转证明书的副本四种证明书之一。
保险变更情况3:要保人身故,申请变更要保人
这是最麻烦的情况,当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要保人死亡时的保单价值,应依照税法规定课征遗产税,在税款未缴清之前,不能分割遗产、交付遗赠或是办理移转登记。
此类案件在受理变更要保人时,必须通知当事人缴验稽征机关核发的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核定免税证明书,或是同意移转证明书的副本。
要保人身故变更新要保人时,必须提供相关文件:
1、保单契约内容变更申请书,或许要在其他变更项目中填写“本人XXX知悉办理要保人变更会涉及遗证税”或“因为要保人死亡需要变更新要保人”。
2、死亡证明(或除户证明)。
3、全户户籍誊本。
4、法定继承人声明同意书,要所有继承人签名和盖章,比较麻烦。
5、CRS及FATCA身分声明暨个人资料同意书。
如果是投资型保险,还要附上:
6、保户投资属性分析问卷。
7、境外基金公开说明书中译本集投资人须知之交付确认书。
8、投资以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为诉求基金之风险预告书。
9、共同行销及特定目的外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之声明同意书。
除此之外,业务员还需填写一份“要保人变更之业务人员声明书”。
这些相关规定并不会列在保单条款内,要办理时需要另致电问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会略有差异。
如果新的要保人,之前在保险公司有填过上述部分资料,就可以不用再填一次。
而若是保单有很多张,每张保单的变更都需要备齐上述文件;所有继承人也要提供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但其中的死亡证明(或除户证明)和全户户籍誊本,一家保险公司只要用一份正本就可变更该公司的所有保单。
有的文件上要“签章”,就是要“签名和盖章”;但有的文件上要的“签章”,“只要签名”即可,最好能事先搞清楚。
提醒办理者先与投保的保险公司接洽,因为有的保险公司规定临柜办理,需要所有继承人都到场才能办理。
有的保险公司则规定,自己不能直接将资料寄回公司办理,因为不符合“亲见亲签”原则;但有的保险公司接受将所有文件寄回保险公司即可办理。所以资料齐全了,透过业务员送件会比较简单。各家保险公司规定不尽相同,变更前最好问清楚,避免照会和浪费时间。
慎防“孤儿保单”,拖过2年将无法理赔
我帮助过许多“孤儿保单”申请理赔或变更,因为不肖业务员在保护需要处理保险时,躲起来不鸟你,甚至拖过2年让保险无法理赔。
有些甚至还要透过“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来将理赔事件落幕,也算是浪费大家的宝贵时间和社会资源,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内还有“不承认、不公开的不理赔奖金”在作祟。
如果业务员不理你,可以打电话到0800客服中心,清楚表明你要办理的事情,请客服人员寄相关的资料给你填写,资料上面先注记要签名或盖章的部份,填写时若有任何疑问,也打电话请教客服人员。
还有这个“要保人变更前要完税”的扰民措施,造成国税局和保险公司的大量额外负担,短暂实施几天后,现在已经暂缓实施。
要将保险传给自己想传承的人,对保险要每年经常性检查。
不管是在“人生责任改变”、“保险内容变更”、“增加/减少保额需求”,或是“保费缴不出”、“有理赔需求”、“有理财及税务规划需求”,甚或是“达到阶段性目标”时,都应该适时检视一番,适当的调整与变更,才能真正达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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