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申请70万理赔,才发现儿子保险受益人被改为儿媳妇…买完保险,民众常犯的一种坏习惯 – 大保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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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申请70万理赔,才发现儿子保险受益人被改为儿媳妇…买完保险,民众常犯的一种坏习惯
本人非当事人,图片仅示意
买保单时,要保人很重要,因为受益人未经要保人同意,不能变更。
由于保险是一辈子的事,除了定期进行保单健检外,也要经常检视一下保单的要保人或受益人,避免事故发生时,增加不必要的困扰。
以实务上来说,买保单常有2种争议情况,一种是发现罹癌等问题后,才想办法要多买一点保险,然后冒着之后被取消保单的方式,未在要保书上诚实告知。另外一种是,很早就买好保单,但因为离保单成就还有很长时间,缴费期间完全不在意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到事故发生时,才发觉相关人已被变更的情形。
有位李姓保户74年以自己为受益人、儿子为被保险人,向新光人寿买了一张终身寿险,含20万元寿险保额,再附加50万元保额、20年期的“防癌定期保险”。108年时,李姓保户的儿子因癌症去世,李男很自然的向新光人寿申请身故保险金,结果被新光人寿驳回,追问才知道,保单的要保人早在91年时已改为儿子本人,受益人也改为儿媳妇。
李男因此跟新光人寿抗议说,他从未同意变更保险契约的受益人,是有人跟新光承办人员共同冒用他的名义,提出保险契约内容的变更申请,先把要保人变更成他儿子,再用他儿子的名义,把受益人变更为他的儿媳妇,要求新光人寿给付70万元保险金。
新光人寿回应李姓保户说,当初变更申请书跟保险契约上的签名外观相似,且这张保单的保费是从他儿子的邮局帐户按月扣缴,才会合理信赖是李男提出变更申请。而且防癌险部分的保障期间已在李姓保户儿子确诊罹癌前就已期满,保险事故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不管争议如何,都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最后双方告上法院,并经法务部调查局鉴定结果,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名、指印都不是李男所为。法院因而依据保险法第114条规定,“受益人非经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险契约载明允许转让者,不得将其利益转让他人。” ,认定申请书既然没有李男的签名,受益人的变更当然就不生效力,新光人寿应给付20万元给李男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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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好险网”授权转载,原文:保单买了就压箱 申请理赔才知要保人、受益人全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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